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购房人能否主张购房合同无效?
问:
陈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陈某购买开发商的一处商品房,合同签订时,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陈某入住房屋后发现,因开发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证。陈某遂以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符合预售许可证发放条件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陈某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答:
不能。理由是,
陈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故对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外,法院只对预售许可证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条件是则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故即使开发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合同无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6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