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问:
田某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田某购买开发商的一处商品房,交房日期为2011年7月3日,并约定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内,若开发商未为田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自该一年届满之次日起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金。田某交付房款并收房后,直到2013年7月10日开发商才通知田某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014年12月20日,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自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7月1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商辩称田某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田某主张的延期办证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答:
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如下:
1、田某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属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即田某主张的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2年7月4日起算。
2、若田某不能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则2012年12月20日之前的延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只能支持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7月1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