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当事人知晓不当得利事实的时间?
问:
2012年7月,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误将本应转给B公司的5万元货款转给了C公司。2015年2月,A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返还不当得利。C公司承认不当得利的事实,但辩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A公司则称其直到2013年10月查账时才知晓转账错误的事实,诉讼时效未过。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如何确定A公司知晓不当得利事实的时间?
答: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A公司应当在2012年12月 31日结算过公司财务,年度结账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重要的财务会计行为,按常理A公司应当能够发现不当得利事实。故其主张于2013年10月份查账时才知晓转账错误不符合常理,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16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