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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因管理而形成的债权是否可以继承?

问:
徐某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车辆撞倒,肇事车辆逃逸。陈某路过看到后将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不久陈某突发脑溢血去世,陈某的儿子以陈某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徐某返还其父亲垫付的医疗费,徐某则称医疗费是陈某垫付,与其儿子无关,现陈某死亡,已无给付对象,拒绝返还该款项。陈某之子能否要求徐某归还其父亲垫付的医疗费?
答:
可以。理由是,
徐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徐某被车辆撞伤后,陈某主动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陈某与徐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陈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其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
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属于公民可继承的财产之一,因此,陈某死亡后,陈某之子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陈某因无因管理而形成的债权,向徐某索要该5000元的医药费。(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
第3条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