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宣布中标结果后又反悔,是否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
某房地产公司就其某建筑项目的装饰工程进行招标,某装饰公司参加投标,后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宣布某装饰公司中标。就在某装饰公司准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合同时,又被某房地产公司通知中标作废。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损失。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
可以。招标、投标、发中标通知都是缔约过程中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宣布某装饰公司中标后又通知中标作废,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某装饰公司利益,由于合同尚未缔结,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装饰公司相应损失。(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招标投标法》
第45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46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法》
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