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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利息,法院支持吗?

问:
2006年2月,蔡先生经王先生介绍借款给崔女士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半年,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借款后,崔女士经王先生之手逐月向蔡先生偿还利息4000元,截至2007年2月共计付息4.8万元后,之后蔡先生多次向崔女士所要20万欠款无果,崔女士拒不承认口头利息之说,认为自己尚欠15.2万元。蔡先生欲提起诉讼索要欠款,王先生可以对双方的口头利息约定作证,法院会支持吗?
答:
一般来说,对于口头约定,而对方又不承认的利息,法院不会支持。
但是在本案中,需要根据法院对王先生的证言效力的认定来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若王先生的证言效力不足,而双方又未对利息做书面的约定,法院会对利息之不予认可。
若法院采信王先生的证言效力,则会对口头利息予以支持,但利息约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