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是否适宜缺席判决?
问:
2011年6月,林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未主动还款,张某也未向林某催讨。后因无法联系到林某,张某于201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还款。法院按民诉法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合法传唤后,林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是否适宜缺席判决?
答:
可以。法院履行了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林某的义务,林某仍未到庭应诉,林某未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风险应由其个人承担,只要借贷关系明确,法院即可依法缺席判决。(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5条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