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的款未入公司财务账户,公司是否要偿还?
问:
程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曾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徐某借款100万元,其中,40万元汇入公司账户,60万元汇入程某的个人账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有程某的签字,但未盖A公司公章。之后A公司每月向徐某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利息。A公司法定代表人转为孙某后,只承认40万元的借款为公司债务,对60万元以未入公司财务账户为由拒绝偿还。徐某能否要求A公司偿还60万元的借款?
答:
可以。虽然部分借款未入公司财务账户,但程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对借款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徐某也有理由相信程某是代表公司借款,且公司依据借款合同每月向徐某支付了借款利息,视为公司认可了程某的借款行为,故A公司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8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