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约定有效吗?
问:
云先生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贷10万元,借期一年,以月息3分计,书面约定借贷10万元,但按习俗先扣除“砍头息”3.6万元,公司实际借给云先生6.4万元,到期后云先生偿还10万元借款。现借款到期后,云先生难以按期还债,对方诉至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
“砍头息”,即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法院一般会认定贷款人为牟取超过法定利率的高额贷款利息为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法院一般会认定贷款公司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利息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基数计算。(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0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