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物结算利息,偿还借款时该物增值,怎么办?
问:
毕先生向李先生借款30万,半年后以其名下位于A地的一套房屋偿还,该套房屋估价约30万,半年后,该套房屋价格上涨至50万,毕先生认为自己按约定还款显失公平,李先生认为应该以该房屋履行义务,否则违约,毕先生问,如果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
当事人约定用物来偿还相应的借款,实质上是以物所体现的的价值来代替贷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所以,在偿还借款时,该物所体现的价值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