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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一般保证人拒绝担责,债权人该怎么办?

问:
2013年6月15日,肖先生向魏先生借款35万元,双方约定5个月借期,吴先生为担保人,约定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13年11月15日,履行期限届满,肖先生未偿还欠款,魏先生多次找肖先生偿还欠款,肖先生也许诺再缓。2014年7月,肖先生为躲避债务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现魏先生要求吴先生承担保证责任被拒,请问魏先生该怎么办?
答:
本案中借款合同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魏先生未在这六个月期间对肖先生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吴先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此时,魏先生需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保障自己的权益,以免丧失胜诉权。考虑到债务人下落不明,可采取以下措施:
(1)提起诉讼
(2)提出要求,例如: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在其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