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一分利等于利息一分钱吗?
问:
2012年4月,崔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借款,其朋友郭先生仗义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借期一年,到期后,郭先生要求偿还本金20万加利息2.4万,崔先生对本金欠款无异议,但对利息有异议,他认为,双方系朋友,当时约定利息也只是象征性收取每月一分钱的利息,全年共计一角二分钱,怎么变成2.4万了呢?请问,一分利到底该如何认定?
答:
民间借贷中自古就有“几分利”的习惯称谓,即每一元钱所对应的利息。按照交易习惯,月息一分,即1%,且一分利不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而每月一分钱的利息的理解,明显有悖常理,因此,一分利,即1%,借款20万,月息一分,则一年利息2.4万。(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