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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介绍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问:
何某与王某以及林某是好朋友,王某遇到资金困难向王丽借钱,何某本人无钱可借,便介绍林某给王某认识,基于对何某的信任,林某出借了三万元给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应在三个月后如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给林某。三个月后,王某没钱还债,此时,林某能否要求何某承担还款责任?
答:
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无法向债务人追回债款时,可以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追究保证责任,要求担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不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介绍人不属于担保人或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王某与林某的借款关系中,如果何某仅起了介绍的作用,而没有做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在王某无法如期还款时,作为债权人的林某不能向何某追究保证责任,要求何某还款。(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3条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6条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