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中,能否只起诉部分债务人?
问:
2012年,高先生和李先生因合作的项目资金周转不灵,二人共同向马先生借款50万,由高先生出具借条,署名借款人:高先生、李先生,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马先生向二人催要欠款,二人一直借故推脱,现马先生准备起诉高先生偿还欠款,高先生以并非自己一人为借款人为由拒绝还款,应追加李先生为被告,其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答:
不能。因为:
债务人高先生和李先生与马先生形成的借贷关系,未约定内部按份还款份额,二债务人之间形成连带之债,均负有向债权人马先生偿还全部债款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高先生清偿债务,高先生偿还债务后,可向连带债务人李先生追偿。
马先生明确只起诉债务人高先生,法院不应主动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87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