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还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借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问:
2010年5月,杨先生向崔先生借款20万,借期二年,但未约定利息。逾期,崔先生向杨先生催收欠款,并支付从2010年5月起至今的利息,崔先生问,未约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可以的话,从何时起算?
答:
可以。因为:
对于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债权人可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合同法》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