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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出借他人大额现金,对方否认,怎么办?

问:
2013年,苏先生因创业缺乏资金,向好友高先生借款10万,通过银行转账;后又借款20万元,高先生予以现金交付,双方补充借款协议,写明:“高先生借款给苏先生30万元,以解决其创业资金需求,借期一年”,约定期限到期后,高先生向苏先生索要欠款,苏先生一再推脱,现苏先生只承认银行转账的10万元,不承认20万元,请问,诉至法院,法院会认定这20万元的借款吗?
答: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款,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认定: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现金交付的资金来源凭证、现金取款时间、金额和借款协议出具的时间、金额相吻合,每笔现金的取款数额属于合理范围,足以认定这部分借款的真实性。而苏先生只认可银行转账金额,不认可现金交付的20万,又对借款协议的的20万元难以做出合理解释的,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7条   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