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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债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问:
3年前我朋友向我借了10万块钱,签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可是借款到期后他没有主动还钱,我催他还钱他说暂时没钱还,让我等等。一年后我再去找他,却怎么也找不到了,电话也打不通。向公安机关询问也找不到他在哪儿。我怀疑他是故意躲着我不肯还债。可是如果我一直找不到他,这债权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答:
借款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为2年,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为避免诉讼时效超过,丧失胜诉权,作为债权人,如果一直找不到债务人,需要采取措施让诉讼时效中断。(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