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在借款人处签名,能否认定为共同借款?
问:
王某因与何某合伙做生意向谢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签订借款合同时,王某与何某都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签了名。借款到期后,谢某多次向王某催款未果,便要求同在借款人处签了名的何某还款。何某辩称其为王某与谢某借款的见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拒绝还款。经查明,该笔借款实际用于王某与何某合伙做生意。请问,何某在借款人处签名,能否认定为共同借款呢?
答:
何某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对共同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因为:
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的法律后果。何某虽然辩称自己仅为王某与谢某借款的见证人,但其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共同借款的认可,且该笔借款实际用于王某与何某合伙做生意。因此,何某应当为共同借款人,对该借款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民法通则》
第87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