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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举证责任谁承担?

问:
刘某持落款人为程某的借条起诉程某,要求程某按借条约定归还2万元的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否认该借条为自己所写,不承认该借条的效力。但双方均不申请笔迹鉴定来进行举证。那么,由此所产生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
刘某提供了借条,就应当对该借条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刘某持借条起诉程某还款,程某以落款人并非自己所写进行抗辩,刘某若想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刘某需承担举证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