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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

问:
住在A市的张某向住在B市的林某借款10万元,经协商后,张某与林某都前往C市,林某在C市XX银行取出款项后交给张某,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林某向张某催讨,都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推拒。林某为此欲向B市法院起诉张某。B市法院对此案有没有管辖权?林某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张某?
答:
因B市为原告林某的住所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张某住所地A市法院或者双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C市法院有管辖权。(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