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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问:
2010年7月,梁某向卢某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袁某为保证人,保证期限为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借款到期后,卢某由于找不到梁某,便于2013年6月向袁某主张债权,袁某不愿还钱,也联系不到梁某。2014年9月,卢某向法院起诉梁某与袁某,要求梁某与袁某共同还款。梁某到庭应诉辩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其不再具备还款责任。卢某则称其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中断。请问,卢某向保证人袁某主张权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答:
可以。因为: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不管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都及于债务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可以引起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73条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