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务人死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问:
2007年9月7日,顾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好友向某借款3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1年7月,顾某去世,办理丧事期间,向某按当地习俗上了500元礼金和花圈,但未向顾某的继承人主张债权。2013年12月10日,程某要求顾某的继承人还款,顾某的继承人认为借款自顾某去世已经过了两年的时效不愿还款。程某因此将顾某的继承人告上法院。请问,顾某向程某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在顾某死亡后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答:
因顾某与向某的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而向某一直向顾某追讨债务,在顾某死亡后办丧事期间,向某也一直未向顾某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启动。且向某在顾某死亡后没有很快向其继承人主张债权,符合我国社会传统的公序良俗,不应当认定为向某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向某向顾某继承人主张债权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向某在2013年12月10日第一次向顾某的继承人主张还款时开始计算。(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