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与签名非一人所写的借条是否有效?
问:
刘某持有江某亲笔签名的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江某,要求江某按借款所写归还10万元的借款。江某辩称该借条并非自己亲笔所写,借条系刘某用江某曾出具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伪造的,否认借条的效力,但江某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请问,刘某持有江某亲笔签名的借条是否有效?
答:
刘某否认该借条的效力,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借条的内容并非江某亲笔所写,但是刘某的亲笔签名应当视为对该借条的确认,在江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条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借条应当有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