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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能否直接向债务人索要欠款?

问:
刘女士与其丈夫张先生曾共同经营A公司。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其中规定,双方共同经营的A公司对B公司的10万元的债权归刘女士所有,并将此事告知了B公司。后刘女士向B公司主张债权,被B公司以债权人为张某而非刘女士为由拒绝。刘女士想起诉B公司追回欠款,问题是,如果刘女士仅仅持有法院的离婚调解书能否直接向B公司索要钱款?
答:
可以。理由是:
由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具有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和法律强制性,其对债权主体的变更是强制变更,对债务人也发生强制变更的效力,且该变更已经通知了B公司,完成了债权变更的通知义务,刘女士可以凭离婚调解书要求B公司给付欠款。(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80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