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明知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问:
张某好赌,一日在赌博时输光了身上的钱,便向在旁观看的朱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事与愿违,张某将从朱某处借来的钱也全部输光。后张某未主动还款,朱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便向法院起诉张某。诉讼中,张某辩称朱某明知其借钱是为赌博,借贷关系属非法,因而不愿还款。究竟债权人明知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答:
朱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欠款,而赌博属于非法行为,因此,朱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1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 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 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