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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付利息,借款本金如何确定?

问:
2012年3月5日,张某因买房向厉某借款20万元,月息为1%,利息于每月5日支付,借款期限为1年。经厉某同意,借款当日张某预先给付了半年也就是12000元的利息给厉某,随后厉某将20万元交付给了张某。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厉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归还20万元的本金和拖欠的利息。张某借款时其预付了12000元,实际借款的本金应为188000元才对。究竟张某向厉某借款的本金应当如何确定呢?
答:
张某向厉某借款时,按照双方的约定预付了12000的利息,随后厉某才给付了20万元的借款,属于借款预扣利息的情形,因而借款时张某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应为18.8万元,张某应当归还借款的本金数为18.8万元。(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0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