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支付滞纳金是否予以支持?
问:
李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钱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约定李某应按期还款,否则,从借款之日起李某应按月向钱某支付3000元的滞纳金。借款到期后,钱某多次向李某催讨欠款未果,于借款到期6个月后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滞纳金。李某称滞纳金是银行借贷的说法,其与钱某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因而只愿归还本金,不愿支付滞纳金。那么,钱某与李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支付滞纳金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答:
滞纳金是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查清双方约定的“滞纳金”的真实意思,并向双方释明。要求原告钱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若钱某同意变更,比如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则予以支持;若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予以驳回。(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