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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借条又有收条,能否认定大额借款已交付?

问:
张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并出具了借条给王某。随后王某将款项交付给张某,张某出具了收条给王某,表示已收到王某出借的款项。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款未果,决定起诉张某。不过,王某只有张某出具的借条和收条,能否认确认100万元的大额借款事实?
答:
可以。大额借款中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出借方还需出具证明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借款方。若出借方提交借款方出具的收条,则可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借条和收条相互佐证,就能综合认定借款交易的实际发生。(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