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收条为证,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问:
刘某向法院起诉徐某,要求徐某归还10万元的借款,并以徐某出具的收条为证。徐某辩称自己没有借款,10万元是刘某委托自己转交给投资方的款项,交款时为了稳妥才写的收条。此时,只有收条为证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答:
不能。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对借款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仅有收条只能证明徐某收到钱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刘某应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