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问:
李某与何某结婚后,为筹集买房款,李某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还款。陈某向法院起诉李某与何某,要求李某还款,何某承担连带责任。何某对此提出异议,称其与李某约定了婚后个人财产以及个人债务都归个人所有,并对此进行了公证。究竟何某提出的已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答:
不能。因李某借款用于婚后购房,故而该笔债务属于李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李某与何某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确定该债务归李某,并进行了公证,但由于公证不具有公示的作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何某不能举证证明陈某知晓其与李某的夫妻财产约定,则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8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