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如何?
问:
2011年6月,陈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主动还款,赵某也未曾向陈某追讨。2014年8月,赵某向陈某催讨借款,陈某重新出具借条承认借款事实,并表示愿意偿还部分借款。但之后陈某依然分文未还,赵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归还全部借款。而陈某则辩称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只愿归还其承诺愿意归还的部分借款。在债务已经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赵某向陈某主张债权时,陈某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如何?
答:
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赵某向陈某催讨借款,陈某重新出具了借条承认借款事实,是陈某对借款事实确认。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虽然陈某表示愿意偿还部分借款,但只要是陈某认可了还款义务,应视为陈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认定债务人李某放弃全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