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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算的合伙收益款能否用于清清偿个人债务?

问:
张某与李某合伙经营一家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张某占有该公司的40%股份,李某占有60%股份。2011年11月,双方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有一笔91万元的合伙收益款一直未清算。2012年3月,张某欠刘某的60万元个人债务到期,刘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还款。经查,张某除了与李某合伙时尚未清算的91万元的合伙收益款未领取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请问,能否用这笔未清算的合伙收益款来清偿张某的个人债务?
答:
根据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因张某占有40%股份,按其出资比例,张某可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故可以提取91万元合伙收益款中的40%用于清偿张某的个人债务。(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31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
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