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工作单位代扣工资还款,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问:
2010年6月,刘某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2013年7月,某银行还向刘某的工作单位发函,请求该单位将刘某的工资扣划1000元到某银行,但未经过刘某同意。后因刘某一直未还款,该银行遂向法院起诉刘某。诉讼中刘某辩称贷款已过诉讼时效,拒绝还款。而该银行则称已从刘某的工资账户划收部分工资用以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请问,该笔贷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答:
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是:
该银行向刘某的工作单位发函,从刘某的工资账户划收部分工资用以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并非向刘某本人提出,且是在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之后,未经过刘某同意,不能认定为该银行提出了要求,也不能认定刘某同意履行义务,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