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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担保人对实际借款额有分歧,如何确定借款金额?

问:
何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何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借期一年,朱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何某因公司破产而无力还款,遂向朱某坦白,其实际只向王某借了30万元。但王某坚持要朱某偿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50万元。此时,应当如何确定借款金额呢?
答:
合同只是一种形式,担保的债务金额应以主债务为依据,而无需完全依靠借款合同来确定。因此,若朱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担保的债务金额即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为30万元,则朱某只需清偿30万元的借款。(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201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担保法》
第2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