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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债务人代收借款,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李某向文某借款10万元,李某因出差在外,便口头委托其姐姐代为收款,并代写借条给文某。李某姐姐代写了一份借条给文某,借条签了李某的名字。收下借条后,文某将钱通过银行汇入李某姐姐的账户,李某姐姐随后将钱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后文某多次向李某姐弟催款都遭到了拒绝,文某便将李某与其姐姐都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还款,李某姐姐负连带清偿责任。请问,李某姐姐对这笔借款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答:
李某与李某姐姐形成委托关系,李某委托其姐姐代为收款,因未约定是现金交付还是银行转账等收款方式,视为授权不明,因而被代理人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而李某姐姐作为代理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