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伙人是否要承担原合伙企业的债务?
问:
王某与陆某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因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成某想入伙该企业,王某与陆某都表示同意,并与成某签订了入伙协议,其中约定成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后因某些原因,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程某起诉王某、陆某与成某,要求三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成某认为入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自己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不愿承担还款责任。究竟成某应不应当承担自己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呢?
答:
新入伙人在与原入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成某不得以入伙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因此,成某对自己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清偿责任,但在清偿入伙前的合伙债务后,可以依据入伙协议向原入伙人追偿。(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伙企业法》
第44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