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应如何清偿?
问:
李某、王某合伙经营某合伙企业,不久二人向朱某借款50万元,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此外,李某还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2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大跌,李某损失不少。后企业经营效益下滑,合伙企业财产不足30万元。朱某、张某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朱某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对此张某提出异议,称李某曾许诺以其在合伙企业所占份额来偿还债务,法院不应只考虑朱某的请求。法院会如何处理朱某与李某的诉求呢?
答: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而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
本案中,李某、王某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向朱某借的款,属于合伙债务;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用于其个人炒股,应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
故合伙企业剩余的30万元资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对朱某的债务,不足部分由李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张某的20万元债权,则只能优先向李某的个人财产索偿,而不得先向合伙企业索偿。(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合伙企业法》
第19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
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
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40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第43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 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