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协议中对合伙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问:
朱某、程某、李某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连连亏损,后三人决定散伙,并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公司的全部债务由朱某承担。后债权人江某起诉朱某、程某和李某,要求三人还款。程某和李某则以散伙协议进行抗辩,称协议中已约定债务由朱某承担,不同意还款。该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朱某的债权?
答:
不能。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合伙终止时,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散伙协议,并对合伙债务进行划分的,协议对各合伙人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故程某和李某对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依据散伙协议向朱某追偿。(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35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
第63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