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因未收到已注销公司的解散清算事宜通知而遭受重大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问:
A公司向B公司运送50万元建筑材料,因B公司一时资金紧缺暂未付款。两家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且关系较好,A公司便表示等B公司运转顺利后再支付即可。事后一年半,A公司欲讨要货款时发现B公司早已注销,并且公司资产均已清算结束。但A公司却从未收到相关通知或看到报纸刊登的有关内容,请问A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
A公司可以找B公司清算时的清算组成员,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负有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的责任,并应在省级或是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而清算组的成员一般是由公司的股东或是董事组成。本案可以看出A公司与B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即清算组的成员对该笔50万元债务的存在应该是知悉的,但却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现在公司已经注销,A公司不能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以清算组的成员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因未履行相应的通知职责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胜诉360律师:秦娇飞)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