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被恶意注销,善意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原公司债务?
问:
A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朱某为法定代表人,持有40%的股份,刘某、余某为A公司的股东,各持有30%的股份。后A公司因故被工商机关批准予以注销,朱某为申请人和保结人,A公司账册及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都由朱某掌控,刘某、余某对此并不知情,且未参与公司的保结及注销。不久朱某因病去世,A公司账册、财产等下落不明。债权人王某知晓A公司被注销后,向法院起诉刘某与余某,要求二人还款。刘某和余某是否要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答:
需要。理由是,
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刘某、余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与朱某共同负有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虽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某所为,刘某、余某对此不知情,但是作为A公司的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刘某、余某对朱某的违法注销公司的行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20条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