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能否否定其股东身份?
问:
李某、孙某、成某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各出资50万元,并经过了验资机构验资,工商部门根据股东申请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对公司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因李某在公司登记前已将其出资抽回,公司在要求其补足出资无果的情况下修改了公司章程,由孙某补齐注册资金。孙某以李某抽逃出资而不再享有公司股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在公司的50万元股权由朱某取得。朱某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答:
可以。因为: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回出资。本案中李某抽回全部出资,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且因其在合理的期限内不予补回出资,其公司股东身份理应否定。而该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由内部股东孙某补齐了注册资金,属于强制李某转让其股份,使公司避免了因注册资金不足被注销登记,故实际出资人孙某主张李某在公司的50万元股权由其所得的理由成立,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予以确认。(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5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