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家属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吗?
问:
徐某、李某系A公司董事长徐**的女儿、妻子,徐**于2014年8月1日去世,徐某、李某于2014年8月向A公司发函要求继承徐**持有的股权。A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复函称不能继承股权。徐某、李某认为,A公司的章程中没有关于继承股权的禁止性规定,其所持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股权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徐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为享有该公司相应股权的股东,每人各持一半。徐某、李某能继承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吗?
答:
可以继承。《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通常情况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需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其他股东只有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继承人方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本案中,该公司章程不存在排除或限制股权继承的相关规定,因此,其股东资格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