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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未经股东会决议,增资方享有股东资格吗?

问:
蒋某与万某是夫妻关系,2007年11月12日,蒋某与万某投资设立了**金属,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蒋某认缴额20万元,万某认缴额40万元。2008年1月18日,蒋某、吴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为**金属(营业执照规定范围),预期投入款110万元。吴某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多次领取分红。后因纠纷,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吴某认为,虽然股东名册并未记载其股东身份,但自己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并且领取了分红,应当享有股东资格。吴某是否享有股东资格?
答:
吴某不享有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金属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并未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重新制定公司的章程、置备新的股东名册,明确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故吴某即使以股东的身份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实际收到了分红,但不享有股东资格。(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33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