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代为持股的实际控制人能否要求返还出资款?
问:
李某、王某、胡某签订了一份《股东出资协议》,约定李某出资30万元、王某出资40万元、胡某出资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李某和王某均为工商部门备案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而胡某的30万元出资则记入李某名下。协议还对利益分配情况均加以明确约定。后因公司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胡某想退股,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和李某返还其出资的30万元。胡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
不能。虽然胡某未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依据其与李某、王某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可认定胡某属于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依法可享有股东权利。而公司经营不善连连亏损不是股东退股的条件,故胡某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第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