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其他股东允许,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问:
于某与梁某为夫妻关系,于某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份,该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无特别规定。后于某与梁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于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梁某。该公司的其他股东知晓后,明确表示反对,并称于某与梁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而无效。究竟李某与梁某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呢?
答:
无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余某与梁某虽为夫妻关系,但其转让股权应当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因其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且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张某转让股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应当依法购买该被转让的20%的股权,于某与梁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归于无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