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公司事务  >  股权纠纷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问:
程某为A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A公司10%的股份。但程某实际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人为王某。后程某将该股权以王某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了刘某,刘某并不知晓程某仅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并按约支付了价款。王某得知后,主张程某转让股权未经自己的同意,应当无效,并提起了有关的诉讼。程某作为名义股东,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
有效。理由是,股权的受让人刘某并不知晓程某仅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意味着刘某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善意的,且刘某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故程某擅自转让股权给刘某的行为有效。但程某作为名义股东,其转让股权造成实际投资人王某的损失,王某有权要求程某承担赔偿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26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