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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时公司的资产债务应当如何分配?

问: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市场不景气等原因,A公司负债累累。在A公司股东会上,一股东提议将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后A公司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的净资产由C公司承继。该提议获得了大部分股东的同意。但是在分立公司时,这种分配公司资产债务的方式是否有效?
答:
无效。理由是,
公司分立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案中分立公司的方式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且分立程序不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175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6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77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