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丢失,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问:
秦某与李某准备当年10月举行婚礼,两人与当地有名的婚庆公司约定:婚礼当天,该婚庆公司对其婚礼全程进行录制并刻录光盘,并约定婚礼结束一个月后可领取光盘。一个月后,秦某来到该婚庆公司领取光盘时,被告知光盘已经取走。秦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
可以。婚庆公司提供摄像及制作光盘服务,应当将婚礼光盘交付给二人却将其丢失,这种行为已构成侵权。婚礼光盘具有永久的纪念意义,是夫妻日后纪念物品,但由于婚庆公司的过失将婚礼摄像资料永久性灭失,所以秦某可以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服务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胜粟编辑:张姣娇)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