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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揽活动中合伙人受伤,其他合伙人是否要担责?

问:
刘某、王某、徐某承揽了何某房屋内某墙体的拆除工作,何某向三人支付报酬3000元。在进行墙体拆除时,刘某因操作不当被砸伤,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刘某要求王某、徐某承担赔偿责任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徐某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答:
可以。刘某、王某、徐某在承揽活动中构成合伙关系,并共谋利益,也应共担风险。虽然王某、徐某对刘某遭受损害的事实无过错,但基于刘某系为全体合伙成员谋利益,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王某、徐某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而刘某受伤时因其自身操作不当,故刘某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7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